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定
作者:在职研究生信息查询网 来源:在职研究生信息查询网 上传时间:2024-06-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养目标
以培养高水平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应做到: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使命感和事业心,具有严谨的科研作风和锲而不舍的钻研精神,具备担当奉献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较强的学术创新能力和跨学科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四)遵守。
(五)具有健康的体格。
第二章 培养工作
第三条 学制及学习年限
2018级以前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自2018级起博士研究生学制变更为4年,直博研究生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四条 培养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采取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负责制。重点培养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加强相关课程的学习。博士研究生应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前沿动态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掌握新的实验手段,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第五条 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的制定应体现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明确博士研究生应掌握的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广度和有关研究方向知识的深度。
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培养方式、学制及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及学术成果等内容。
学院根据各学科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是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查研究生学业的基本依据。导师和指导小组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博士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学位论文等工作的预期目标及进度做出安排。培养计划应在入学后两周内制订完成,由导师及学院负责审核。
第七条 培养环节与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培养环节应包括课程学习、科研实践、学术交流、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总学分不应低于20学分,其中课程学习环节不低于16学分,其他必修环节不低于4学分。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修满学分者,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一)课程学习
1.公共基础课(6学分)
(1)第一外国语(4学分)
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须选修英语为第二外国语。
(2)思想政治理论课(2学分)
2.专业基础课(至少8学分)
学科专业核心基础课。
3.选修课(至少2学分)
包括专业选修课及公共选修课。
博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在3人以下一般不予开设。
(二)其他环节
其他环节不低于4学分,包括科研实践、学术交流、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博士研究生应至少参加10次学术报告或主讲2次学术报告。
第八条 校外修课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单位在外地且在校内修课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申请跨校修课,修课学校应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办理校外修课手续的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表格提供申请修读的课程信息,由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定。
(二)由研究生院出具校外学习课程委托函(附回执)。
(三)研究生院收到对方院校的回执后,即认定为研究生申请校外修读课程通过。
(四)课程学习、考核结束后,对方院校应将该研究生的成绩单(须有成绩管理部门盖章)密封后报送至我校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认定后,成绩方为有效。
研究生在校外修课时应严格遵守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若出现问题,由研究生本人及导师承担全部责任,校外修课费用由研究生与导师协商解决。
第三章 管理工作
第九条 课程教学任务安排
(一)学院一般应安排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授课,也可安排具有博士学位、外语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讲师担任授课教师。
(二)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并制定课程教学计划,对上课及实践教学计划予以安排,在课程教学中应树立“三全育人”理念,融入思政元素。
(三)各门课程在开课期间,不得随意调课,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调课,任课教师应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者,扣减相应工作量,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命题并进行考核。试卷等考核资料留存于课程所在学院,待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
(五)任课教师须在学期末将学生成绩进行网上录入,同时将打印并签名的成绩单提交课程所在学院存档。
第十条 课程考核要求
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在课程结束后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低于60分为不及格),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应进行补考,在45分以下应进行重修。补考安排在课程开设学期的第四周进行,公共课补考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专业课补考由课程所在学院安排。重修考核与下一年级学生的正常考核同时进行,如果下一年度该门课程未能正常开设,则由研究生院会同学院组织补考。需补考或重修的学生,应在课程开设学期的第一周向研究生院或课程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未提交申请者,不得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内完成并提交所在学院。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及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在广泛阅读文献资料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组织开题报告评议会,并填写开题报告评议表。评议组由3~5名熟悉本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就选题的科学根据、目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选题条件等做出论证评议,开题报告评议表由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中期考核
为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及时解决课程学习和论文开始阶段的问题,保证学业的顺利完成,对博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
(一)考核时间
中期考核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
(二)考核内容
1.研究生汇报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与专业学习方面情况,对本专业知识、所研究方向前沿的掌握情况等。
2.课程学习及其他必修环节完成情况。
3.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未通过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中期考核材料由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为使博士研究生充分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实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具体要求按照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长大研〔2019〕3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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